使用条款
Monster Gaming LLC(下称本公司)极为尊重并且致力保护会员之隐私,请会员详细阅读本隐私权政策,以了解会员使用本公司之服务时,本公司处理会员个人资料的政策与原则,以及搜集利用之范围及目的。当会员使用本公司之服务并将会员的个人资讯提供给本公司时,即表示会员接受及同意本隐私权政策之内容。若会员不愿提供个人资料或不同意本声明,请不要使用本公司之服务。本声明随时可能会修正变更,请随时注意本公司之公告。
1、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消费者(请依会员注册流程填写)。
企业经营者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Monster Gaming LLC
公司地址:16192 Coastal Highway, Lewes, Delaware 19958
公司网址:https://monstergaming.io/
2、法定代理人
消费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订定时,应经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约始生效力;消费者为无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之订定,应由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代为之。若有限制行为能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网公告流程,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企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业经营者确认后,退还消费者未使用之游戏费用。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以中文明显标示,若消费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第一项规定外,并应于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契约之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契约条款变更时亦同。
3、契约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条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企业经营者有关本游戏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4、契约解除权规定
消费者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书面告知企业经营者解除本契约,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前项情形,消费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向企业经营者请求退费。
5、计费标准、变更及其通知相关规定
本游戏服务之收费计算方式为:免费制本游戏服务内(例如:游戏商城、线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费者额外付费购买之点数、商品或其他服务(例如:虚拟货币或宝物、进阶道具等),企业经营者应在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载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资讯。费率调整时,企业经营者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若消费者于注册帐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消费者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官网中登录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应依旧费率计收。
6、本游戏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进行本游戏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项第四款所称机率,指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之机率。
7、帐号密码之使用
消费者完成注册程序后取得之帐号及密码,仅供消费者使用。前项之密码得依企业经营者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企业经营者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不得主动询问消费者之密码。企业经营者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消费者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契约非因可归责消费者之事由而终止者,消费者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第二项期间届满时,消费者仍未办理续用,企业经营者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8、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当事人一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由企业经营者进行查证,经企业经营者确认有前述情事后,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更换帐号或密码予消费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并将相关处理方式揭载于游戏管理规则。企业经营者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官网公告、简讯、电子邮件、推播或其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前项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企业经营者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消费者,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第三人之限制。企业经营者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例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消费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消费者之事由,企业经营者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第一项之第三人不同意企业经营者前项之处理时,消费者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企业经营者依第一项规定限制消费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企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或第三人收取费用。消费者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企业经营者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9、游戏历程之保存期限、查询方式及费用
企业经营者应保存消费者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30日,以供消费者查询。消费者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企业经营者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消费者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如下,由消费者负担:150元。企业经营者接获消费者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消费者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10、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1、电磁纪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企业经营者所有,企业经营者并应维持消费者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消费者对于前项电磁纪录有使用支配之权利。但不包括本游戏服务范围外之移转、收益行为。
12、连线品质
企业经营者为维护本游戏服务相关系统及软硬体设备而预先规划暂停本游戏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时,应于七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企业经营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归责企业经营者事由,致消费者不能连线使用本游戏服务时,企业经营者应立即更正或修复。对于消费者于无法使用期间遭扣除游戏费用或游戏内商品,企业经营者应返还游戏费用或商品,无法返还时则应提供其他合理之补偿。
13、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责任
企业经营者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电脑系统或电磁纪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企业经营者应于采取合理之措施后尽速予以回复。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或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生消费者损害时,应依消费者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企业经营者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企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消费者因共用帐号、委托他人付费购买点数衍生与第三人间之纠纷,企业经营者得不予协助处理。
14、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企业经营者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消费者应遵守企业经营者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十七点之程序为之。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牴触本契约之规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之契约上权利。但企业经营者依第十五点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15、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消费者于本游戏服务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消费者第一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企业经营者应通知消费者于一定期间内改善。经企业经营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业经营者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消费者之游戏使用权利。如消费者因同一事由再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企业经营者得立即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消费者进行游戏之权利。企业经营者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消费者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16、申诉权利
消费者不满意企业经营者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企业经营者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企业经营者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企业经营者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之结果。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定服务专线、电子邮件等相关联络资讯与二十四小时申诉管道。消费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挂程式或其他影响游戏公平性之申诉,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17、契约之变更
企业经营者修改本契约时,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之,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企业经营者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消费者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消费者未为反对之表示者,企业经营者依契约变更后之内容继续提供本游戏服务。消费者为反对之表示者,依消费者终止契约方式处理。
18、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消费者得随时通知企业经营者终止本契约。企业经营者得与消费者约定,若消费者逾一年期间未登入使用本游戏服务,企业经营者得通知消费者十五日内登入,如消费者届期仍未登入使用,则企业经营者得终止本契约。消费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后,得立即终止本契约: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企业经营者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以冒名、诈骗或其他虚伪不正等方式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内商品。因同一事由违反游戏管理规则达一定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以上,经依第十五点第二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企业经营者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企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契约终止时,企业经营者于扣除必要成本后,应于三十日内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消费者未使用之付费购买之点数或游戏费用,或依双方同意之方式处理前述点数或费用。